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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高校可自主新增学位点

[ 2017年4月5日 ]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和程序

部分高校可自主新增学位点

光明日报北京3月30日电(记者 柴如瑾)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授权审核的标准和程序。

《办法》指出,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主审核,每年可自主新增学位点,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同时,对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教育资源配置不足、师资支撑有困难的单位,不再接受新增学位授权申请。

建立常态化授权审核机制

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开展了11批学位授权审核、1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位授权审核和多次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建立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度。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入,依法治教、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的要求不断加强,制定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规范审核标准和程序愈发迫切。

此次《办法》加强了对授权审核制度的整体设计,建立了常态化的授权审核机制:

——将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部分。其中,新增学位授权审核侧重于增量结构调整,每3年实施一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侧重于存量结构优化,每年开展一次。

——明确授权审核范围,新增单位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新增学位点原则上不接受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申请。

——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和增长速度,强调授权审核与结构优化、研究生培养和资源配置的衔接。

——对有生师比高于国家标准、研究生奖助经费落实不到位、学术规范教育缺失等六类问题的单位,暂停新增学位点。

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

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经过30余年的建设,我国已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02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730个,基本建立了覆盖各地区、学科门类齐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学位授权体系。因此,“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迈入新的历史阶段后改革发展的主线。

《办法》以优化学科结构为重点,突出按需授权,引导学位授予单位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主动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形成特色和优势。

一方面,突出质量标准在授权审核中的主导作用。《办法》改变了过去分配数量指标的做法,提高授权审核的准入门槛,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三类分别制定了更加细化、水平要求更高的申请基本条件。

另一方面,突出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导向。《办法》提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同时,对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或属于填补全国学科领域空白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学科,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扩大省级统筹和高校自主权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办法》确立了以省级学位委员会为主的审核模式。审核重心逐步下移到各地区,各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规划本区域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发展与建设,组织实施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初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审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则转移到授权审核政策和条件的制定,以及授权审核结果的批准。

为进一步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办法》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每年可自主新增学位点,同时可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同时,对这部分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制约措施,要求其学位点审核标准必须高于国家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新增点6年内必须达到相应水平,不能突破质量底线。

此外,《办法》明确加大对授权审核的监管处罚力度。新增学位点3年后必须接受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点5年内不得申请增列;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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